【名词&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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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 社团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B. 基金会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C. 社团法人均属公益法人
D.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均属营利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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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题]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关于法律的普遍性这一特征,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哪一项?()
A. 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和约束力
B. 近代以来,法的普遍性也表现为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
C. 法的普遍性反对不合理的区分对待
D. 由于法律具有普遍性特征,因此法律关于华侨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是存在一定缺陷的
[多选题]2012年12月,某公司对县税务局确定的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及在12月30日前缴清税款的要求极为不满,决定撤离该县,且不缴纳税款。县税务局得知后,责令该公司在12月15日前纳税。当该公司有转移生产设备的明显迹象时,县税务局责成其提供纳税担保。
该公司取得的下列收入中,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纳税收入的是:
A. 财政拨款
B. 销售产品收入
C. 专利转让收入
D. 国债利息收入
[单选题]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房屋建设合同,甲公司以在建工程抵押向银行取得贷款,乙公司完成建设工作后,甲公司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200万元的工程款,也未如期向银行归还400万元的贷款本息,乙公司和银行向法院申请将建好的房屋拍卖,房屋的拍卖价款为500万元。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先向乙公司清偿200万元,剩下的300万元向银行支付
B. 先向银行清偿40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向乙公司支付
C. 向乙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清偿
D. 按照申请的先后顺序确定乙公司和银行的清偿顺序
[单选题]吴某没有固定工作,后经人介绍与外国人威尔逊联系,吴某答应以获取20万元人民币为报酬,帮威尔逊收集、刺探并提供我国的军事秘密。下列选项中对吴某的犯罪行为定性正确的是:()
A. 投敌叛变罪
B. 间谍罪
C. 资敌罪
D.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
[单选题]甲是J国驻中国的大使馆的外交官员,其夫乙为D国人。乙随导游团到中国参观,在参观期间,乙认为导游丙违约,并向法院起诉丙所在的丁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在诉讼中丁公司提出反诉,要求乙支付拖欠的旅行费。关于此案的审理,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A. 若A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的诉讼权利,我国法院也可以对乙的诉讼权利进行相应的限制
B. 丁公司若向乙提起反诉,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因为乙享有司法豁免
C. 乙可以聘请A国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但只能以非律师身份参加诉讼
D. 如果乙要求提供翻译,人民法院可以为乙提供翻译
[多选题]甲、乙两国因历史原因,冲突不断,虽然乙国没有发出照会明示承认甲国,但甲乙两国还是建立了正式的外交关系。因冲突升级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依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乙两国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上的承认
B. 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为一个国家
C. 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D. 因甲国与乙国断交,乙国可撇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多选题]里尔是甲国派驻乙国使馆的商务参赞,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里尔的职务可因下列哪些情形而终止?()
A. 里尔的任期届满
B. 甲国与乙国外交关系断绝
C. 里尔被甲国召回
D. 乙国要求甲国召回里尔
[多选题]刘稳与刘永系父子关系,刘稳在农村,年老多病,刘永外出做生意,收入颇丰。刘永遂在县城买房定居,但其长期不给其父赡养费导致刘稳生活困难。2002年,刘稳就此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判决刘永每月给付刘稳生活费1000元,刘稳、刘永均服判。到2008年,刘稳因身体不好,医疗费增多,再次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永增加赡养费。
如果在开庭审理后,刘永拒不到庭,则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A. 应延期审理
B. 应中止诉讼
C. 可拘传刘永到庭
D. 如拘传不到刘永,人民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
[多选题]某市大型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黄铜阀门、卫浴设备等产品的企业,其黄铜铸造工序在生产中有刺鼻的恶臭气体排出,周围居民的生活和身体健康受到严重影响,他们强烈要求环保部门责令该车间搬远。市、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多人也数次提出议案,反映同样的情况和要求。某市环保局据此对该公司实施环保监督,该公司亦表示要采取治理措施,但一直未见行动,群众反映依然非常强烈。因此,市环保局于3月2日组成了以赵某、张某为正副组长的调查小组进行周密翔实的调查和检测。市环保局确认了该公司生产车间排放恶臭气体污染环境的事实,认为该公司违反了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环保局根据有关规定和事实拟作出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责令停产停业的决定。在作出决定之前,环保局调查小组告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有权要求组织听证。该环保局听取了公司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原认定的事实进行了复核并应公司的要求决定举行听证。3月15日环保局通知公司于3月20日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会由调查小组组长赵某主持,赵某、张某会同全体组员经过认真的讨论和评议,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宣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责令该公司排放臭气车间停产治理;
(2)对该公司处以3万元的罚款;
(3)该公司承担听证费用250元。决定书于次日送达该公司。问题:根据以上事实,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有哪些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A. 市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下列行为违反了《行政处罚法》:
(1)没有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和地点。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2)听证不应由调查小组成员主持。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第4项的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3)听证结束后,不应由赵某、张某等作出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3条和第38条的规定,听证结束后,应当由环保局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对于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不应要求公司承担听证费用。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5)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宣告后没有当场交给当事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而据案情介绍,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当场宣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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