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必典考网发布"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更多中级会计资格的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考试题库请访问必典考网财会类频道。
[多选题]甲木业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实木地板的生产、销售,同时从事木质工艺品、筷子等的生产经营。 (一)相关资料 2012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 (1)购进油漆、修理零备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支付运费1.4万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2)购入原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200万元,税额26万元。 (3)将橡木加工成A型实木地板,本月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81.9万元,将部分橡木做成工艺品进行销售,取得含税销售额52.65万元。 (4)销售自产B型实木地板4.5万平方米,不含税销售额为每平方米280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收取包装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 (5)将自产C型实木地板0.1万平方米用于本公司办公室装修,成本为5.43万元,C型实木地板没有同类销售价格;将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0.2万平方米无偿提供给某房地产公司,用于装修该房地产公司的样板间供客户参观,D型实木地板的成本为18万元,市场销售价为每平方米160元(不含增值税额)。 已知:实木地板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二)甲公司财务人员计算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情况: (1)当期进项税额=8.5+26=34.5(万元) (2)当期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235.45(万元) (3)当期应纳消费税额=81.9÷(1+17%)×5%+52.65÷(1+17%)×5%+4.5×280×5%+11.7÷(1+17%)×5%=69.25(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涉及计算的,列出计算过程,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计算单位:万元); (1)甲公司财务人员在申报纳税时存在哪些不合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计算甲公司当期增值税额。 (3)计算甲公司当期消费税额。
A. (1)财务人员申报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符合规定之处:
①支付运输部门并取得发票的运费没有抵扣。根据规定,纳税人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②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用于办公室装修,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根据规定,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范围。
③自产的D型实木地板用于房地产开发商,需要视同销售计算销项税。根据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属于视同销售的范围。
④将橡木加工成工艺品销售的不需要缴纳消费税。木质工艺品不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其销售的无需缴纳消费税。
⑤自产的C型实木地板和D型实木地板用于装修和赠送的需要缴纳消费税。根据规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2)计算当期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81.9÷(1+17%)×17%+52.65÷(1+17%)×17%+4.5×280×17%+11.7÷(1+17%)×17%+5.43×(1+5%)÷(1-5%)×17%+160×0.2×17%=241.91(万元)。
进项税额=8.5+1.4×7%+26=34.598(万元)
应缴纳增值税=241.91-34.598=207.31(万元)
(3)计算当期的销项税
应缴纳消费税=81.9÷(1+17%)×5%+4.5×280×5%+11.7÷(1+17%)×5%+5.43×(1+5%)+(1-5%)×5%+160×0.2×5%=6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