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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选项中,( )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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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勘探(geological exploration)、公益活动(public-spirited activity)、《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债权人撤销权(cancellation right of creditor)、经济形式(economic form)、诉讼代理人(agent ad litem)、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violent crime which endangered personal ...)、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acts of removing social endangerment)、法庭调查阶段

  • [单选题]下列选项中,( )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 A. 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B.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C.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
    D.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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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排除社会危害性的有( )。
  • A. 甲某遇到某人正在抢劫路人,遂拿起路边的石块砸向抢劫者,该抢劫者被砸成重伤
    B. 某栋楼发生火灾停电,楼梯因施工被堵住,乙某为救邻居家小孩便把他从一楼的窗口扔出去,结果小孩摔断了腿
    C. 某医学研究院为研发某种抗癌药物,高价聘用一些癌症病人做活体实验,结果多名病人死于实验
    D. 一个地质勘探小组为研究某塌陷区地质,派两名成员下塌陷区取实验数据,成员甲失足摔倒并压伤成员乙

  • [单选题]在接到案件起诉后,书记员应对案件材料的( )进行全面审查,经检查无误后进行收案登记,办理收案手续。
  • A. 完备性
    B. 真实性
    C. 合规性
    D. 有效性

  • [单选题]甲与乙订立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月8日交货,乙在交货期后的一周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 A. 先履行抗辩权
    B. 同时履行抗辩权
    C. 不安抗辩权
    D. 债权人撤销权

  • [单选题]甲经营"喜洋洋"火锅店,乙系甲的邻居,目前放暑假在家,甲雇佣乙到其火锅店帮忙打一个月短工。乙因业务不熟不慎将在店中玩耍的邻家5岁幼童烫伤,现幼童家长索赔。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 由乙承担责任,因其是直接致害者
    B. 由甲承担责任,因为甲是雇主
    C. 由乙与幼童家长共同承担,因乙直接致害,家长未尽监护职责
    D. 甲与幼童家长共同承担,因甲是雇主,家长未尽监护职责

  • [多选题]下列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慈善活动的是( )。
  • A. 扶贫、济困
    B. 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C.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D. 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 [多选题]我国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的主要弊端包括( )。
  • A. 所有制形式日趋单一化
    B. 排斥多种经济形式和多种经营方式
    C. 企业只是严重依赖于上级政府的经济实体
    D. 经济管理的决策权集中在国家手中

  • [多选题]根据所给案例,回答后面的问题。   潘某经朋友侯某介绍认识李某,潘某答应借给李某10万元钱,由李某向潘某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潘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利息一分",落款为李某。应潘某要求,侯某出具字据,上书"如果李某不归还潘某借款,由本人负责。"落款为侯某。潘某在给李某钱时预先收取了第一年的利息1万元,李某实际只拿到9万元。一年期满后,潘某要求李某支付第二年的利息,李某手头较紧,希望潘某宽限时间,潘某感到李某经济状况不佳,遂要求李某尽快归还10万元,经过半年8次催要,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于是潘某将李某诉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欠款,并按年率10%支付利息。   案件开庭后,李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表示自己书写的借条金额10万元不真实,被潘某扣了1万元利息实际只借得9万元,自己做生意已经全部赔光,无钱归还。另外借条上的"利息一分"指的是"一分钱"现在自己只欠潘某一分钱利息。另潘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外调查发现李某在庭审开始前3天将自己一块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现李某名下并无财产。   问题:   (1)如果潘某在起诉前就已经知道李某没有财产,可否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归还欠款?为什么?   (2)潘某是否有权预先收取李某1万元利息?为什么?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还是一分钱来判定?为什么?   (4)潘某是否有权干涉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为什么?
  • A. (1)潘某不能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这是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本案中,侯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尚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而且也没有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所以,潘某不能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 (2)潘某无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潘某无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 (3)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来判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交易习惯"利息一分"指的是年利率10%。 (4)潘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匕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李某将其仅有的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潘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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