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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的以下陈述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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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市(hefei city)、民事案件(civil case)、法定代理人、有特殊情况、开庭审理(hold a hearing)、诉讼行为能力(capacity to action)、基层人民法院(grass-roots court)、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third party without independent claim)、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委托诉讼代理人

  • [多选题]关于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的以下陈述正确的是()。

  • A. 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
    B. 开庭审理完6个月内审结
    C.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
    D. 遇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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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常州市某单位职工苏某,在合肥市有私房3间。苏某有二子,长子在北京工作,次子在上海工作。苏某去世后,二子因继承遗产发生纠纷。对此案有管辖权的法院有()
  • A. 合肥市人民法院
    B. 常州市人民法院
    C. 北京基层人民法院(grass-roots court)
    D. 上海基层人民法院(grass-roots court)

  • [多选题]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况包括()
  • A. 被告不到庭或中途退庭的
    B.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third party without independent claim)不到庭的
    C.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justification)拒不到庭的
    D. 原告虽到庭,但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E. 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起诉后,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又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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