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法律规定、家庭财产(family possessions)、关系密切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上级检察院(higher procuratorate)、不承担责任(assume no responsibility for)、法律武器、刑事追究(criminal investigation)、实际需要(practical needs)、反腐败专门机构
[多选题]某报以"不可让反腐法律规则闲置"为标题,讨论了关于一些法律闲置的情形。比如,刑法上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实际受到处罚的屈指可数。再如,为了纯洁干部队伍,我国法律曾在1988年就明文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对外交往中接受数额较大的礼品、隐瞒不报的,以贪污罪论处。但司法上真正进行刑事追究(criminal investigation)的却极为少见。全国人大在1997年修改刑法时,再度将此类犯罪范围扩大到了"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但此后仍难以见到依法追诉的判案。又如刑法修正案曾提高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罚,从原来最高判处5年徒刑,提高到了10年。但由于我国长期没有建立官员的家庭财产登记、公告制度,司法机关通常是在查处贪污、受贿罪行时,才"意外发现"他们拥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真正单独以此罪判罚的案例同样十分鲜见。请结合以上材料谈谈你对法律效力、法律实效或法的社会效果的认识。
A. 首先,从法律上讲,广义的利用影响力交易行为,当然包括这样的情形:已离休、退休的国家干部,原本已没有现职、现权可以利用,却还是人走"茶"不凉,继续发挥着余"热"。一些人利用原任职务、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在职的同僚为人办事,自己收取财物。这显然是利用了自身原来权力和影响力的非法交易行为。而如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范围更广,除了可以包括现职干部的近亲属、关系密切之人外,还把离职人员的近亲属和关系密切人也包括在定罪处罚之列。法律并非纯粹的纸面宣言,在走向司法实际时,需要有"从严治吏"的理念,需要排除干扰和阻力,需要高超的司法技术。否则,就难以用足法律,会让规则虚设。其次,官员贪腐犯罪形式多样、千变万化,并且愈演愈烈,必须依法全方位控制。但法律"利剑"需要实际的运用才能发挥作用。刑法上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礼品不上交型"贪污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都是十分有效的"法律武器",理应通过严格的依法使用发挥其正向功效。我们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和各级司法机关,只有真正认识到腐败现象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在执法观念上确立起"依法司法"的理念并付诸行动,才有可能使反腐败的法律规则从纸面走向实践,发挥出其应有的威力,遏制住各类贪腐犯罪的发展势头,也才能充分发挥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重作用,树立法律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