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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哪些情况下必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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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词&注释】

    客观因素(objective factors)、《物权法》(the property rights law)、股东会决议(resolution of the shareholder committee)、债权人委员会、法定条件、《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职工代表(worker representative)、公司法定代表人(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a corporate)、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

  • [多选题]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在哪些情况下必须辞职?

  • A.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仍拒绝签署
    B.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30名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应辞职
    C.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chief executive)应辞职
    D.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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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国人马里奥在甲国出版的小说流传到中国后出现了利用其作品的情形,马里奥认为侵犯了其版权,并诉诸中国法院。中国和甲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的缔约国,依法国法,此种利用作品不构成侵权,甲国法要求作品要履行一定的手续才能获得保护。根据相关规则,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因作品来源国甲国的法律不认为该行为是侵权,中国法院可不受理该案
    B. 马里奥的作品在中国取得版权保护的前提是其已依甲国法办理了相关的手续
    C. 如该小说在甲国被封杀,中国仍可予以保护
    D. 中国应依国民待遇原则给予马里奥作品相应的保护

  • [单选题]在某公司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会议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60%,就若干事项形成决议。该决议所涉下列哪一事项不符合《破产法》的规定?
  • A. 选举8名债权人代表与1名职工代表(worker representative)组成债权人委员会
    B. 通过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的管理方案
    C. 申请法院更换管理人
    D. 通过和解协议

  • [多选题]案情:2009年1月,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鑫荣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荣公司),从事保温隔热高新建材的研发与生产。该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各股东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为44%、32%、13%、6%、5%。其中,丙将其对大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持股权折价成260万元作为出资方式,经验资后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甲任鑫荣公司董事长与法定代表人,乙任公司总经理。鑫荣公司成立后业绩不佳,股东之间的分歧日益加剧。当年12月18日,该公司召开股东会,在乙的策动下,乙、丙、丁、戊一致同意,限制甲对外签约合同金额在100万元以下,如超出100万元,甲须事先取得股东会同意。甲拒绝在决议上签字。此后公司再也没有召开股东会。 2010年12月,甲认为产品研发要想取得实质进展,必须引进隆泰公司的一项新技术。甲未与其他股东商量,即以鑫荣公司法定代表人(the legal representative of a corporate)的身份,与隆泰公司签订了金额为200万元的技术转让合同。 2011年5月,乙为资助其女赴美留学,向朋友张三借款50万元,以其对鑫荣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并办理了股权质权登记手续。 2011年9月,大都房地产公司资金链断裂,难以继续支撑,不得不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经审查,该公司尚有资产3000万元,但负债已高达3亿元,各股东包括丙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 2012年1月,鉴于鑫荣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及大股东与管理层间的矛盾,小股东丁与戊欲退出公司,以避免更大损失。问题: 1.2009年12月18日股东大会决议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甲以鑫荣公司名义与隆泰公司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3.乙为张三设定的股权质押效力如何?为什么? 4.大都房地产公司陷入破产,丙是否仍然对鑫荣公司享有股权?为什么? 5.丁与戊可以通过何种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 A. 1.该股东会决议有效。股东会有权就董事长的职权行使作出限制,且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已在决议上签字。 2.合同有效。尽管公司对董事长的职权行使有限制,甲超越了限制,但根据《合同法》第50条规定,亦即越权行为有效规则,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依然是有效的。 3.股权质押有效,张三享有质权。因为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 4.丙仍然享有股权。因为丙已经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且丙以其对大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出资时,大都房地产公司并未陷入破产,也不存在虚假出资。 5.丁、戊可以通过向其他股东或第三人转让股权的途径退出公司,或联合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途径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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