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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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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people court)、人民币(rmb)、检察院(procuratorate)、利害关系(interested relation)、诉讼参与人(participant in criminal proceeding)、剥夺政治权利(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诉讼参加人(civil litigant participants)、公安局(public security bureau)、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s in civil action)

  • [单选题]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

  • A. 可酌情受理
    B. 可征求被告的意见决定是否受理
    C. 应当受理
    D. 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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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资料:
  • [单选题]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都属于()
  • A. 审判法
    B. 诉讼法
    C. 组织法
    D. 实体法

  • [多选题]民事诉讼法律关系(legal relationships in civil action)的主体是人民法院和()。
  • A. 检察院
    B. 公安局(public security bureau)
    C. 诉讼参加人(civil litigant participants)
    D. 其他诉讼参与人

  • [多选题]在陈文涛诉李先楚借款纠纷一案中,有以下几个证据:①陈文涛出具的由李先楚签名的借条一张。该借条内容为:今借陈文涛人民币3000元整,1个月内返还。1999年3月20日。②李先楚的同事乔生明的证言。乔生明证明,他在1999年3月21日听李先楚说,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准备到外地去旅游时用。③李先楚向受诉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李先楚说:“我在1999年3月20日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但我在5月份就还给他了,当时我向他要借条,他说借条丢了。他给我写了一张收条,但收条我现在找不着了。”④李先楚的朋友张明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证言:李先楚在1999年3月底与张明到五台山旅游时向张明说,这次出来玩的钱是向别人借的。在上述证据中,哪些是证明李先楚向陈文涛借了3000元钱这一事实的直接证据()
  • A. 陈文涛提供的借条
    B. 乔生明的证言
    C. 李先楚的陈述
    D. 张明的证言

  • [单选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能作为证人的人是()。
  • A.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
    B.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C.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和不能辨别是非的人
    D. 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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