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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下列关于宪法与宪政之间关系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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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干问题(some problems)、《物权法》(the property rights law)、国有土地使用权、交警大队、事故现场(accident scene)、以偏概全、签订合同(sign a contract)、一致意见、《民法通则》(general principles of civil law)、客观情况(objective circumstances)

  • [多选题]宪法与宪政存在非常密切的关系,下列关于宪法与宪政之间关系的表述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 A. 宪法是宪政的前提,宪政是宪法的生命
    B. 宪法是静态的宪政,宪政是动态的宪法
    C. 宪法的内容决定宪政的内容,立宪的目的就是宪政的目的
    D. 没有宪法就谈不上宪政,离开宪政则宪法将成为一纸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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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选题]甲国加入《南极条约》前,曾对南极某区域提出过领土要求。乙国在成为《南极条约》缔约国后,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丙国加入《南极条约》后,准备在南极大规模开发旅游。依《南极条约》和相关制度,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
  • A. 甲国加入条约不意味着其放弃了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B. 甲国成为条约缔约国,表明其他缔约国对甲国主张南极领土权利的确认
    C. 乙国在南极建立了常年考察站,构成了对南极地区提出领土主张的支持和证据
    D. 丙国旅游开发不得对南极环境系统造成破坏

  • [多选题]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订立了进口一批机器的合同,并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由韩国某航运公司所属的"明浩"号运输。运输途中由于"明浩"号的过失在公海与一巴拿马籍货轮相碰,导致甲公司的机器受损。关于本案,依《海牙规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些是正确的?()
  • A. 甲公司应承担因其过失引起碰撞导致机器的损坏
    B. 甲公司应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C. 甲公司应向德国乙公司提出索赔
    D. 韩国某航运公司对因碰撞导致的巴拿马籍船舶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但对本船承运的机器免责

  • [多选题]甲房地产公司与乙国有工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乙公司原有的仓库用地上开发商品房。双方约定,共同成立"玫园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玫园公司)。甲公司投入开发资金,乙公司负责将该土地上原有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然后将出让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投入玫园公司。玫园公司与丙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由其派遣王某到玫园公司担任保洁员。不久,甲、乙产生纠纷,经营停顿。玫园公司以签订派遣协议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objective circumstances)发生重大变化为由,将王某退回丙公司,丙公司遂以此为由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请回答第(1)~(5)题。
  • 开发期间,由于政府实施商品房限购政策,甲公司因其已开发项目滞销而陷于财务困境,致玫园公司经营陷于停顿,甲乙双方发生纠纷,乙公司主张合同无效下列理由依法不能成立的是:

  • A. 该合同为乙公司前任经理所签订,现该经理已被撤换
    B. 签订合同(sign a contract)时,该土地还是划拨土地使用权
    C. 根据《合作协议》,乙公司仅享有玫园公司40%的股份,现在因该地段新建地铁导致地价上涨,乙公司所占股份偏低,属于国有资产流失
    D. 乙公司无房地产开发资格,无权参与房地产开发

  • [多选题]顺风电器租赁公司将一台电脑出租给张某,租期为2年。在租赁期间内,张某谎称电脑是自己的,分别以市价与甲、乙、丙签订了三份电脑买卖合同并收取了三份价款,但张某把电脑实际交付给了乙。后乙的这台电脑被李某拾得,因暂时找不到失主,李某将电脑出租给王某获得很高收益。王某租用该电脑时出了故障,遂将电脑交给康成电脑维修公司维修。王某和李某就维修费的承担发生争执。康成公司因未收到修理费而将电脑留置,并告知王某如7天内不交费,将变卖电脑抵债。李某听闻后,于当日潜入康成公司偷回电脑。请回答第(1)~(3)题。
  • 关于康成公司的民事权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王某在7日内未交费,康成公司可变卖电脑并自己买下电脑
    B. 康成公司曾享有留置权,但当电脑被偷走后,丧失留置权
    C. 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返还电脑
    D. 康成公司可请求李某支付电脑维修费

  • [多选题]针对哪些行政行为涉及的民事争议的行政诉讼,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 A. 行政征收
    B. 行政处罚
    C. 行政强制措施
    D. 行政登记

  • [多选题] 2013年8月12日中午,赵某所有的农用车在由驾驶人刘某驾驶过程中,在某路段发生二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该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扣留。2013年12月22日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该车进行检测。并于2013年12月31日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责任认定作出后受害方亲友及农用车驾驶人刘某均不服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申请复核。2014年2月18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核维持了对原告车辆及该车驾驶员的责任认定。在责任认定期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为处理死者安葬事宜垫付了丧葬费60000元。2014年2月25日县交警队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未能形成一致意见。当日调解终结。 赵某于2014年4月7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责令被告县公安局交警支队立即解除对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的扣留,并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2800元(该农用车每天收入350元)。另查明,被告在原告向法院起诉后于2014年4月15日作出解除对该车辆的扣留决定。4月17日原告将被扣留的车辆与行驶证领出。 问题: 1.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对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扣留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2.县公安局在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后,继续扣留当事人的车辆和行驶证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3.县交警支队能否成为本案行政诉讼的被告。为什么? 4.对于赵某的赔偿请求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采用何种形式审理此案? 5.在举证责任方面,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哪些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6.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 A. 1.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注意与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本案中,县公安局交警支队暂扣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刘某的行驶证属于《行政强制法》第9条第3项规定的"扣押财物"。 2.不合法。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事故现场出于证据搜集和事实调查的需要扣押原告的车辆和行驶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因此在调查结果出具之前(亦即2012年12月31日之前),被告的扣押行为是合法的。本案的特殊性在于被告在对车辆检测完毕收集相关证据后,并未对原告作出新的强制措施,但是却仍然继续扣留原告的车辆及该车的行驶证。从法律上来说.其并没有合法的依据来支持其继续扣押的行为,因此原告要求立即解除对农用车及该车行驶证的扣留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应当予以支持。 3.能成为本案的被告。原告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继续扣留车辆、行驶证的行为不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且市公安交警支队再复核也未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本案应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和市公安交警支队为共同被告。 4.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采用质证审理的方式审理此案。根据《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根据此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赔偿案件可以采用书面审理和质证审理两种方式。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经书面审理不能解决的,赔偿委员会可以组织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进行质证:(一)对侵权事实、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二)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争议的;(三)对赔偿方式、赔偿项目或者赔偿数额有争议的;(四)赔偿委员会认为应当质证的其他情形。"根据此规定,对于事实没有争议、只涉及法律适用的可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对于事实有争议的原则上均应当采用质证审理方式。本案中,原、被告对扣押农用车的损害后果有争议,因此,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采用质证的审理方式此案。 5.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适用质证程序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规定》第5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对其主张的有利于自己的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该规定第6条规定:"下列事实需要证明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一)赔偿义务机关行为的合法性;(二)赔偿义务机关无过错;(三)因赔偿义务机关过错致使赔偿请求人不能证明的待证事实;(四)赔偿义务机关行为与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不存在因果关系。"第7条规定:"对于下列情形,由赔偿义务机关负举证责任:(一)属于法定免责情形;(二)赔偿请求超过法定时效;(三)具有其他抗辩事由。" 6.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8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的直接损失包括下列情形:(一)保全、执行过程中造成财物灭失、毁损、霉变、腐烂等损坏的。(二)违法使用保全、执行的财物造成损坏的。(三)保全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当事人应当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执行上述款项的,贷款本金及当事人应支付的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四)保全、执行造成停产停业的,停产停业期间的职工工资、税金、水电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五)法律规定的其他直接损失。"本案中,原告要求车辆被违法扣留期间按照自营利损失予以国家赔偿系间接损失,而非法律所规定的直接损失,原告对于该赔偿请求也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因此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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