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重要任务(important task)、重要保障(important guarantee)、行政案件(administrative case)、机构编制(institutional size)、权力机关(organ of power)、第一百条、公安分局(public security subbureau)、统一领导(unified leadership)、全体会议(plenary meeting)、党和国家机构
[单选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有关法规批准生效的情形哪一个是错误的?( )
A. 自治州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B.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C. 省、直辖市权力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
D. 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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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题]2018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plenary meeting)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下列有关说法正确的是( )。
A.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场深刻变革
B. 机构编制法定化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保障
C. 简化政府职能,是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
D. 统筹党政军群机构改革,是加强党的集中统一领导(unified leadership)、实现机构职能优化协同高效的必然要求
[多选题]根据所给案例,回答后面的问题。
王某与张某因发生纠纷互殴,致张某轻伤,当地公安分局(public security subbureau)经调查,作出对王某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王某赔偿张某2000元医疗费。王某向上级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公安分局(public security subbureau)的决定,让王某赔偿张某1000元。王某仍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审理,法院判决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500元。
问题:
(1)王某应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以谁为被告?
(2)人民法院能否作出这样的判决?为什么?
A. (1)王某可以选择公安分局(public security subbureau)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以复议机关即上级公安局为被告。
(2)不能。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是审查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审查其适当性,除非行政处罚明显不当,否则人民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适当作出结论;另外,公安局的责令赔偿决定并不属于行政处罚,人民法院无权判决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王某可以选择公安分局(public security subbureau)所在地人民法院或公安局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本案中,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公安分局(public security subbureau)的决定,让王某赔偿张某1000元。故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故法院认为赔偿额过多,变更为赔偿500元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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