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必典考网发布"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更多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考试试题下载及答案考试题库请访问必典考网国家司法频道。
[多选题]案情:某日凌晨,A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发现一具男尸,经辨认,死者为刘瑞,达永房地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停车场录像显示一男子持刀杀死了被害人,但画面极为模糊,小区某保安向侦查人员证实其巡逻时看见形似刘四的人拿刀捅了被害人后逃走(开庭时该保安已辞职无法联系)。
侦查人员在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侦查人员对现场提取的血迹进行了ABO血型鉴定,认定其中的血迹与犯罪嫌疑人刘四的血型一致。
刘四到案后几次讯问均不认罪,后来交代了杀人的事实并承认系被他人雇佣所为,公安机关据此抓获了另外两名犯罪嫌疑人康雍房地产公司开发商张文、张武兄弟。
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认定此案系因开发某地块利益之争,张文、张武雇佣社会人员刘四杀害了被害人。
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但均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公诉人指控定罪的证据有:①小区录像;②小区保安的证言;③现场提取的手套、刮刀;④ABO血型鉴定;⑤侦查预审中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及其相互证明。三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无罪。
问题:
1.请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以上证据分别进行简要分析,并作出是否有罪的结论。
2.请结合本案,谈谈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这一部署的认识。
答题要求:
1.无本人分析、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结论、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畅;
3.请按问题顺序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800字。
A. 1.本案中,小区录像系视听资料,其画面极为模糊,依据《高法解释》第94条的规定,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1)经审查无法确定真伪的;(2)制作、取得的时间、地点、方式等有疑问,不能提供必要证明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小区保安系关键证人,其无法出庭,依据《高法解释》第78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现场提取了一只白手套,一把三棱刮刀,属于物证,由于疏忽,提取时未附笔录。依据《高法解释》第73条的规定,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该案中的ABO血型鉴定,依据《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9条的规定,现场遗留的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指纹、血迹、精斑、毛发等证据,未通过指纹鉴定、DNA鉴定等方式与被告人、被害人的相应样本作同一认定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由上述可知,上述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物证、鉴定意见都存在疑问,未查证属实。法庭上张氏兄弟、刘四同时翻供,称侦查中受到严重刑讯,不得不按办案人员意思供认。未向法庭提供非法取证的证据或线索,未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若法院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存疑,应依职权对证据合法性进行调查。不能排除有刑讯嫌疑的,应当予以排除。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高法解释》第64条、第241条规定的证明标准,刑事诉讼证明理论关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阐述,具体是指:(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的证据均未查证属实,而且,相互印证后,结论并不是排他的。所以,法院不能认定张氏兄弟、刘四构成犯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2.(1)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破解当前制约刑事司法公正的突出问题;是遵循诉讼规律、司法规律、法治规律的必然要求。以审判为中心就是以庭审作为整个诉讼的中心环节,侦查、起诉等审前程序都是开启审判程序的准备阶段,侦查、起诉活动都是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而展开,法院依据证据裁判规则作出裁判。
(2)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须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证据裁判原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基本原则。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作为根据。我国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审判程序实行统一的刑事证据证明标准,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贯彻证据裁判原则的必然要求。对于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当依法宣告无罪。
(3)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案件经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法律规定的非法取证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坚决予以排除。
(4)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庭审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关键环节,是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的主要场所。保证庭审发挥决定性作用,这就要求办案机关和诉讼参与人都要围绕庭审开展诉讼活动,确保案件证据展示、质证、认证在法庭,证人、鉴定人作证在法庭,案件事实调查、认定在法庭,诉辩和代理意见发表、辩论在法庭,直接言词原则体现在法庭,当事人及其辩护、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决定在法庭,裁判说理讲解在法庭,等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克服庭审的形式化,重点在于防止将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追诉倾向的意见简单地、不加甄别地转化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
查看答案&解析
查看所有试题
学习资料:
[多选题]案情:李某于2012年7月毕业后到某国有企业从事财务工作。因无钱买房,单位又不分房,在同学、朋友及亲戚家里四处借住,如何弄钱买一套住房成为他的心结。
2013年4月,单位有一笔80万元现金未来得及送银行,存放于单位保险柜,李某借职务之便侵吞了全部现金并伪造外人盗窃现场。李某用该款购买了一套公寓。李某的反常行为被单位举报到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反贪技术侦查部门当即实施技术侦查措施,查明系李某作案并予以立案。在刑事拘留期间,李某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鉴于本人最终认罪并将赃物全部追回,根据本案特殊情况和办案需要,检察机关决定对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13年7月该案提起公诉。李某及其辩护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拘留期间遭受了严重的刑讯逼供,要求排除非法证据。
问题:
1.检察机关对李某贪污行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2.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在使用主体、案件范围和适用程序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3.检察机关对李某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是否正确?为什么?
4.法院处理李某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步骤是什么?
A. 1.不正确。(1)技术侦查措施只能在立案后采取。(2)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履行严格的批准手续。(3)检察机关不能实施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交有关机关执行。
2.(1)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2)适用范围: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技术侦查措施。(3)适用程序上,技术侦查措施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行;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有关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3.正确。符合逮捕条件,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可以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于无固定住处的,以及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罪等三类案件,本案李某虽然不符合三类案件,但他没有固定住处,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规定。
4.(1)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及时将申请书及相关线索、材料的复制件送交人民检察院;(2)人民法院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3)庭审对非法证据的调查,可以在当事人及辩护人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一并进行;(4)调查程序主要是由公诉人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提请法庭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庭说明情况,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5)人民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论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单选题]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证人甲乙丙丁四人在现场目睹事实经过,侦查人员对上述四名证人进行询问。关于询问证人的程序和方式,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在现场立即询问证人甲
B. 传唤证人乙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C. 到证人丙租住的房屋询问证人丙
D. 到证人丁提出的其工作单位附近的快餐厅询问证人丁
[单选题]2008年2月15日,国际银行和厚泰公司、晓升公司三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国际银行给厚泰公司贷款港币80万元,晓升公司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三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盖章后,国际银行依约给厚泰公司发放港币80万元的贷款。贷款到期后,厚泰公司未依约还款付息,晓升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国际银行向法院起诉。法院认为,厚泰公司应当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晓升公司的担保已过保证期限,因此免除担保责任。晓升公司未提起上诉。
如果厚泰公司对一审判决中向国际银行承担违约责任的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应如何列明当事人?()
A. 以国际银行为被上诉人,晓升公司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B. 以晓升公司为被上诉人,国际银行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C. 国际银行、晓升公司均按原审诉讼地位列明
D. 国际银行、晓升公司均为被上诉人
[多选题]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里所说的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A.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的特别规定
B. 对民族自治地方适用刑法的特别规定
C. 刑法典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法的规定
D. 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基本法的特别规定
[多选题]甲企业为浓硫酸等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商,由于其疏忽管理,一瓶浓硫酸被乙所盗。乙所盗浓硫酸为丙企业所储存(丙企业为所有人)。乙用所盗浓硫酸将丁毁容,丁为此花去医药费10万元并终身残疾。对于丁的损失和终身残疾,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 只能由乙承担
B. 由乙承担,丙负连带责任
C. 由乙承担,甲、丙负补充责任
D. 由乙承担,甲负连带责任
[单选题]孟某经营着一家旅馆,除正常的旅馆经营外,还与多个卖淫组织保持联系,为卖淫女嫖娼行为提供住所。至案发时,孟某经营的旅馆接纳卖淫嫖娼行为共计千余人次。在公安机关的专项整治社会管理秩序的活动时,孟某为卖淫嫖娼者通风报信,致使部分人逃脱处罚。因孟某与一个卖淫组织的主犯较为熟悉,在公安机关通缉该名主犯时,孟某将其藏匿在亲戚的租住房内,且为其提供逃往东南亚的资金,致使该卖淫组织很长时间内没有被完全消灭。
孟某将卖淫组织的主犯藏匿在租住屋的行为应当认定为:()
A. 窝藏罪
B. 包庇罪
C. 组织卖淫罪的共犯
D. 妨害作证罪
[多选题]甲是居委会主任,一日到某小区的一栋楼通知事情,出楼道时,被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在地,经法院调查,除事发当日无人居住的两户外,其余房屋的居住人均不能排除扔菜板的可能性。对甲所受的伤害,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由于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甲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B. 甲的损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C. 若事后发现了真正侵权人的,可以向真正的侵权人进行追偿
D. 若甲在道路上被机动车撞伤而无法确定具体的加害车辆时,甲也能主张由当时所有经过的可能加害的车辆承担赔偿责任
[单选题]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 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 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 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本文链接:https://www.51bdks.net/show/d3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