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典考网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

  • 下载次数:
  • 支持语言:
  • 293
  • 中文简体
  • 文件类型:
  • 支持平台:
  • pdf文档
  • PC/手机
  • 【名词&注释】

    证人出庭作证(witness presenting at court)、执法人员(law enforcement officials)、直接证明(direct proof)、地方性法规(local regulation)、座谈会纪要、诉讼代理人(agent ad litem)、客观情况(objective circumstances)、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staff of executive authority)、第二审程序(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 [单选题]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那么下列选项中,哪项是不能调取的?()

  • A. 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必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B.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C.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材料
    D. 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 查看答案&解析 查看所有试题
  • 学习资料:
  • [单选题]下列关于证据收集的说法中哪一个是正确的?()
  • A.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B. 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代理人可向案件的有关证人收集证据
    C.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经法院同意可以向原告收集证据
    D. 行政诉讼中被告提供的证据必须来自行政程序

  • [多选题]有关在行政诉讼中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须由原告提出申请
    B. 须经法院许可
    C. 须经该执法人员所属行政机关许可
    D. 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应当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

  • [多选题]在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出的新证据,法庭应当质证。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哪些?()
  • A. 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B.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未取得,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C. 原告或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D. 被告在二审期间提供的在一审期间没有提供的证据

  • [多选题]下列关于现场笔录与勘验笔录区别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制作主体不同,勘验笔录的制作主体很广泛,而现场笔录只能由行政机关的执法人员制作
    B. 制作程序不同,现场笔录是执法人员对现场情况的自身感受,应当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勘验笔录的制作程序较为复杂
    C. 制作内容不同,勘验笔录所反映的多是静态的客观情况(objective circumstances),而现场笔录所反映的多是动态的事实,而且具有即时性
    D. 证据效力不同,勘验笔录都是间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只有间接关系,而现场笔录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 [多选题]下列可以合并审理的情形有:()
  • A. 甲在路边摆摊卖煎饼,卫生局以其无卫生许可证对甲进行处罚,交通管理局以其在路边摆摊妨碍交通也对甲进行处罚,甲不服,分别向两个法院起诉
    B. 甲和乙共同殴伤丙,公安机关对甲作出拘留15天的处理决定,对乙作出罚款的处理决定,对此甲和乙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C. 甲因打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公安机关发现甲在此之前还有盗窃行为,又针对此对其实施200元的罚款,对此甲也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
    D. 甲因盗窃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15天的行政处罚,甲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后公安机关改变了对甲的行政处罚,改为罚款200元,甲既不申请撤诉,同时又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多选题]2003年某省政府为实施省人大的地方性规定出台一部规章,2006年省人大对该地方性法规进行修订,但未对该规章废止与否作出规定。2008年某省行政机关依据该规章对甲作出处罚。甲不服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提出不应适用该规章。关于法院是否应适用该规章,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 因地方性法规已修改,规章失效,不予适用
    B. 因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未明确废止该规章,应予适用
    C. 如规章与修改后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不予适用
    D. 如因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相应规章丧失依据不能单独实施的,不予适用

  • 本文链接:https://www.51bdks.net/show/9wo3w.html
  • 推荐阅读

    必典考试
    @2019-2025 必典考网 www.51bdks.net 蜀ICP备2021000628号 川公网安备 510122020013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