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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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选题]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由其学生李某整理后按时间顺序编成《夜话》一书,于1948年出版,此后多次再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2012年,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其中63篇取自《夜话》,其余作品取自甲的其他作品。乙之前对此毫不知情,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甲思想录》一书时,事先未取得其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且该书的编选严重破坏了《夜话》的完整性。因此,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让公众更深刻地认识甲对中国学术界的贡献,才从包括《夜话》在内的甲的众多作品中精心选择了这100篇文章,按照甲进行理论研究的各个方面组合编排成《甲思想录》。他为此付出了大量创造性劳动,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故这部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已过。乙虽然是甲的儿子,但没有证据可证明乙参与了甲的创作并分享其著作权。所以,《甲思想录》的编纂出版并未侵犯乙的著作权权利。A出版社辩称:《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工作是严格按照著作权法和出版行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的。出版社与张某就出版该书所订立的出版合同明确约定,张某不得侵犯他人著作权,如有侵权,张某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因此,出版社对《甲思想录》一书引起的著作权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张某和A出版社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A. B
2. [多选题]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publishing department)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A. B, D, E, G
3. [多选题]2007年5月,摄影师张永彬与模特方岑签订《人像艺术摄影协议》约定:“本次人像摄影所产生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张永彬。作品供人像摄影等专业期刊发表及公开展出。”依此约定,张永彬为方岑拍摄了多组人像艺术摄影照片,并交方岑留存一套。2008年4月,方岑与张永彬联系,称其打算出一本个人艺术写真集,要从上述照片中选择100余幅,配上相应的说明文字后按一定主题类别编排,出版该书所获报酬两人各得50%。张永彬表示同意并出具了许可方岑用这些照片出版该写真集的授权书。方岑向甲出版社出示了张永彬的授权书,并与甲出版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约定:《方岑艺术写真》的作者方岑将该作品的图书专有出版权授予甲出版社,为期5年;方岑负责解决相关的著作权事宜;甲出版社按该书的销售数量以9%的版税率向方岑支付报酬,其中包括张永彬应得的报酬;该书出版后的4个月内甲出版社先预付3000册书的版税,以后每年年底按实际销售数量结算一次。甲出版社补报选题计划后,于2008年7月底出版了《方岑艺术写真》一书。该书在面封和扉页上均署“方岑编著”;图书在版编目数据中标有“方岑艺术写真/方岑编著”;封面的前勒口上标明“摄影:张永彬”,后勒口载有对摄影师张永彬的简介。2008年8月初,乙酿酒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庆贺企业成立100周年,希望在甲出版社主办的时尚类月刊《都市风尚》上进行相应宣传。双方达成合作协议:甲出版社出版的《都市风尚》第11期以“弘扬酒文化”为主题,以三分之一篇幅登载宣传乙公司业绩和企业文化的文章、图片,封面发布相应广告;正文的图文稿件由乙公司和《都市风尚》编辑部分别组织,甲出版社须对全部稿件进行审阅,作必要的编辑加工;期刊的封面和广告由甲出版社负责设计;乙公司负责安排该期刊物的印制,所印刊物在满足甲出版社自办发行之需后,剩余部分由乙公司发行;乙公司共计支付给甲出版社40万元,作为广告费和分担的部分印制费用。2008年9月,《都市风尚》编辑部收到乙公司交来的稿件后,进行了审稿和编辑加工整理,使之达到可以发稿的标准。同时,甲出版社与方岑联系,提出想从《方岑艺术写真》中选一幅照片用于《都市风尚》的面封广告,并承诺在刊物出版后支付相应费用。方岑对此表示:“没问题,我完全同意。”在广告设计过程中,为突出宣传主题,甲出版社对所选照片作了一些修改,把方岑手中所持的花束改成乙公司某品牌酒的酒瓶,并配上旁白文字“我就喜欢国家级的宴会用酒”。面封上除了广告,还用100级行楷字印本期主题“美酒香飘万里”,而刊名仍用70级隶书体字。2008年10月中旬,甲出版社签发印刷委托书,与刊物的正文稿件和封面设计电子文件一起交给乙公司。乙公司持甲出版社出具的印刷委托书安排了印制。2008年11月初,第11期《都市风尚》出版。乙公司按协议约定交给甲出版社一部分刊物。2008年11月中旬,甲出版社按事先约定向方岑支付了《方岑艺术写真》的预付版税和《都市风尚》广告的照片使用费,同时给了她样书和样刊。方岑收到后,于10天后把书刊和所获版税的50%交给张永彬。但是,张永彬看了样书、样刊后,很不满意,拒绝接受这笔钱。两人不欢而散。2008年12月,张永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永彬认为,甲出版社和方岑在出版《方岑艺术写真》一书和《都市风尚》第11期的过程中都侵犯了其著作权。同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对甲出版社在出版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追究。
A. C, D, E
4. [多选题]2005年7月,国外出版了俄文版纪实文学作品《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我国甲出版社经与有关著作权人洽商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2006年1月,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建;翻译费在交稿时一次付清,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应积极配合出版社进行修改。2006年8月中旬,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杨民按翻译协议书的约定向王建支付了翻译费。甲出版社收到杨民交来的译稿后,安排本社助理编辑葛军担任责任编辑。葛军抓紧时间进行编辑加工整理,并针对稿件中存在的问题以甲出版社名义撰写了退修意见,与译稿一起通过杨民交王建处理。王建对译稿作了修改后再次交给杨民。在将修改稿交给葛军时,杨民同时提交了译者名单和授权书各一份。名单中所列的译者为“杨民”,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落款为“杨民、王建”。葛军当场全部签收。葛军逐一复核了王建的修改,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便决定发稿。担任复审的编辑室主任翻阅译稿后,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同意发稿。终审者重点抽查部分译稿后,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就同意复审的意见,准予发稿。2006年11月,面封、扉页和版权页上都标有“杨民译”的《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中文版由甲出版社出版,并由该社总发行。甲出版社也于当月向杨民支付了该书的翻译费。2006年12月,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建认为:甲出版社与杨民未经王建同意,也未签订出版合同,就出版了王建的翻译作品,并且书上的译者署名是“杨民”而不是“王建”,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认定王建享有该翻译作品的著作权,但对王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全部支持。
A. A, B,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