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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2022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精选每日一练(09月10日)

来源: 必典考网    发布:2022-09-10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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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必典考网发布国家司法2022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精选每日一练(09月10日),更多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的每日一练请访问必典考网国家司法频道。

1. [多选题]关于涉外继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decedent)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
B. 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C.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decedent)死亡时所在地法律
D. 遗产管理等事项,适用遗产所在地法律


2. [单选题]张某将一张银行汇票不慎丢失,于是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且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60日,并于受理后的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公告期届满,人民法院由合议庭进行合议审理,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法院受理后第5日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是正确的
B. 若本题中张某将汇票没有丢失而是不慎损毁,则法院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间可以少于60日
C. 本案中的除权判决应当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D. 若张某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撤回,人民法院可以径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3. [多选题]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枪支时,偷取枪支送交派出所,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甲私自出借枪支,构成非法出借枪支罪
B. 乙非法持有枪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C. 丙构成盗窃枪支罪
D. 丙揭发乙持枪的犯罪事实,构成刑法上的立功


4. [单选题]中国甲公司与泰国乙公司签订了向中国进口两批水果的合同。由丙公司运输,适用《海牙规则》,第一批货物因中国的检疫限制,在外港熏蒸消毒数天,到港后发现该批水果已变质无法销售,第二批货物收货人在持正本提单提货时,发现货物已被他人凭伪造的提单提走。争议诉至中国某法院。根据相关规则及司法解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丙公司应当赔偿甲公司第一批货物的损失,因为其未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
B. 丙公司可以对第一批货物免责
C. 对于第二批货物,丙公司不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应由提货人承担责任
D. 对于第二批货物,如丙公司需承担无单放货的责任,则可限制责任


5. [多选题] 案情:张一等30人于2013年11月与市鸿运电器行联系,统一将电器行新进的一批新型高压锅以6折的会员优惠价全部买走。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用户陆续反映高压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在售后协商中,诸多用户与鸿运电器行就退货以及涉及的经济补偿发生了纠纷,遂所有用户于2014年3月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受理本案后5日内向当事人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并同时送达了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为20日,自当事人收到举证通知书时起算。由于原告一方属于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情形,法院要求原告方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于是原告30人共同推选张一为诉讼代表人。在诉讼中,被告鸿运电器行隐瞒了其知道该批高压锅为不合格产品的事实,为了不影响商业信誉,电器行承认了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的事实,并提出、和解,表示将退还40%的价款并提供为期三年的保修服务。张一认为电器行的和解方案十分合理,遂在未与其他29名原告进行商量的情形下,直接向法院表示放弃原告30人的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后与电器行达成和解协议,法庭审查后准予撤诉。 问题: 1.张一作为本案的诉讼代表人,在诉讼程序的行为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2.人民法院对张一的撤诉申请应当如何处理?为什么? 3.若鸿运电器行违反和解协议时,原审原告在撤诉后有哪些保护自己权益的方法? 4.本案中30名原告的诉讼请求若想得到法院的支持,他们必须对哪些事实予以证明? 5.本案原审原告可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可否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为什么? 6.你认为本案中还有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7.请根据上述案例,围绕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简述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 答题要求: 1.无本人观点或论述,照抄材料原文不得分; 2.观点正确,逻辑清晰,说理充分、文字通顺; 3.请按提问顺序逐一作答,总字数不得少于600字。

A. 1.有两点不合法律规定:(1)仅由张一一人作为本案的诉讼代表人。(2)张一未经过其他当事人同意就与电器行达成和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民诉解释》第7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2.应当裁定不予准许。 根据《民诉解释》第238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撤诉行为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原审原告可以再行以与原审相同的诉讼理由起诉,也可以针对电器行违反和解协议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4.(1)原告方所有人与被告方电器行签订的有效的高压锅买卖合同。 (2)在该批电压锅的正常使用过程中,明显出现了质量问题,同时这种问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3)提供损失的具体数额。 5.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也不能对和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和解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达成的类似民事合同效力的私下契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the enforcement powers),和解协议还未以法律形式纳入司法确定制度的适用范围。 6.本案中法院所指定的举证期限的日期不应当为20日,其次不是收到举证通知书的当天起算。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3条第3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7.《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的鉴于在民事诉讼实践中,普遍地存在着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形,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时有发生,因此,在应对社会诉求方面,将诚实信用作为一项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并非仅仅具有法律上的意义,更为重要的是政治层面的意义。因为,整个社会的诚实信用丧失不仅是一个社会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将诚实信用原则法定化,有助于引导、规范人们的诉讼行为,也有助于提升整个社会的诚信度。人们相信只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诉讼公正、高效、低成本的价值追求都能够充分得以实现。 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以及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行使国家审判权进行审判行为时,应当公正、诚实、守信。诚实信用原则原本是一项私法原则,在民事诉讼法这样的公法中引入该原则,主要是为了回应现实社会中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现象,强调各类诉讼参与人和裁判者在民事诉讼中的行为义务,保障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表现在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上,具体又包括以下方面: (1)当事人的真实陈述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陈述案件事实时应当符合真实案情,不得虚构事实。 (2)促进诉讼义务,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3)禁止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诉讼状态,要求当事人不得以欺骗方法形成不正当的诉讼状态,从而获得不当法益。 (4)禁反言,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外或诉讼中的言行已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某种合理的期待,当对方按照此期待行动时,一方当事人却作出与此前自己的言行相反或相矛盾的言行。禁反言论就是对于侵害了对方当事人利益的这种言行,可依据诚信原则对其法律效果予以否定。 (5)禁止滥用诉讼权利,要求当事人不得恶意或无根据地行使诉讼权利,防止当事人以此获得不当法益。除此以外,诚实信用原则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法官在诉讼中的行为,也有约束。一方面,它要求其他诉讼参与人也应当本着诚实和善意的心态来实施诉讼行为。例如,证人不得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鉴定人不得故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鉴定意见;翻译人员不得故意作与诉讼主体的意思不符的翻译;诉讼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等等。另一方面,法官在行使民事审判权的过程中也应当公正、合理,具体来说:法官在运用自由裁量权认定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时,应当本着诚实、善意的理念,不得滥用司法裁量权;在审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中立,不得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任意加以取舍和否定;应当切实充分地尊重和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益,不得进行突袭裁判。 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公正价值一脉相承,是诉讼公正这一基本价值目标的具体化。同理,诚实信用原则之预设功能的实现,同样需要更为具体、可操作的规定予以辅助与配合,从而保证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诚实信用原则的约束下进行诉讼活动,最终实现诉讼的公正价值。因此,如何在民事诉讼法中将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具体化,避免该原则被消解和虚化,是司法实务部门和理论界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总体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是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是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制约。因此,在没有明确制度规定的情形下,也容易以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为由,发生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不当干预,有损程序正义、诉讼平等,尤其是在以追求实质正义、实质平等的名义下。要使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还需要进一步提升司法的权威性、公信力,强化裁判的功能,增强审判中法律理论的解释、说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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