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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关于股票发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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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词&注释】

    工作积极性(working enthusiasm)、司法人员(judicial personnel)、人身权利(personal rights)、产业工人(industrial worker)、诬告陷害(malicious accusation)、资本公积金(capital reserve)、商业利润(commercial profit)、唯利是图(self seeking)、不可或缺(indispensable)、顺利进行

  • [单选题]以下关于股票发行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A. 甲公司发行股票,为了股票能够尽快销售出去,股票的发行价格略低于票面金额
    B. 乙公司发行新股,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自行决定溢价发行
    C. 丙公司发行股票,由于丙公司的市场前景看好,股票的发行价格高于票面金额,丙公司将股票发行的溢价款分配给股东
    D. 丁公司发行股票,由两个证券公司戊和己承销,丁公司与两个证券公司分别约定证券公司自行确定股票的销售价格,但是销售价格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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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资料:
  • [单选题]资本主义商业利润(commercial profit)的实质是( )。
  • A. 商品贱买贵卖的差额
    B. 从事商品销售的劳动创造的价值
    C. 商品批发价格和零售价格之间的差额
    D. 产业工人在生产过程中的剩余劳动所创造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

  • [单选题]近些年来,医患冲突越来越频繁,越来越趋于极端化、暴力化。医患冲突,成了中国社会之痛。医生之于患者,天然有优势。但问题显然不只是牵涉医患双方的道德和利益那么简单。每一起医患冲突都有其特殊性。抽丝剥茧之后,那些医疗技术、那些执业态度、那些蛮不讲理、唯利是图(self seeking),等等,都只是冲突最后的引爆点。炸弹其实早已埋下,只待引爆一刻。那是社会之病。   作者接下来最有可能介绍的是( )。
  • A. 导致医患冲突的社会根源
    B. 医患冲突的根本解决措施
    C. 医患冲突频发对社会的影响
    D. 医患冲突特殊性的具体表现

  • [多选题]材料写作题根据所给材料及其写作要求作答。   天心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本案判决后,法院依法向原告胡某送达了判决书,胡某待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已生效,便前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他发现被告的判决书尚未有效送达。尽管本案书记员杨某向他们解释之前已多次邮寄判决书,但物流信息显示为他人签收,上门送达时,又未找到人,但胡某妻子江某仍气焰嚣张地质问杨某,并一再进行辱骂。承办法官看到后,对其提出严厉批评。江某被批评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向杨某出具《道歉书》,获得了她的谅解。   鉴于江某认错态度较好,又获得谅解,天心区法院作出江某向杨某公开道歉,罚款四千元的处罚。承办法官介绍,法院依法对江某采取制裁措施,是对司法人员人格尊严的及时维护,不仅正当,而且十分必要。   请结合上述材料,自选角度,自拟标题,写一篇文章。要求字迹工整、语句通顺,不得出现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字数800字左右。
  • A. 【参考例文】 人格不容侮辱尊严需要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书记员是从事审判辅助工作的司法人员,代表着法律的权威,他们依法履行职责时,如果遭受侮辱,那么不仅损害其个人的人格尊严,更会损害其职业感情,破坏法律权威。所以,书记员的人格尊严不容侵犯。 维护书记员的人格尊严,应当加强法律教育。当下,我国书记员工作繁杂,面对的大多是一些棘手的矛盾和问题,收入偏低,缺少职业成就感,如果一些涉案人员及其家属再对其进行肆意侮辱、谩骂,那么将会严重伤害他们的职业感情、挫伤工作积极性,甚至造成书记员队伍人员流失。从现实来看,有些人之所以会侮辱、谩骂书记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缺乏法律意识,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不仅违反道德规范,而且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论语》中提到:“不教而杀谓之虐。”相关人员应对涉案人员及其家属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告知其侮辱司法人员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书记员的人格尊严。 维护书记员的人格尊严,应当加大惩处力度。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当教育无法约束一些人的言行时,就必须采用法律手段对其加以处罚。朱姓男子拒收法院传票、辱骂书记员被拘留7日罚款2万元;长沙一女子出言不逊、侮辱书记员后因认错态度良好罚款4000元。对于侮辱、谩骂书记员的涉事人员,必须依法严厉惩处,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公民行为,切实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书记员的人格尊严。 书记员是审判工作的记录者、见证者和监督者,其在审判过程中的作用不可或缺(indispensable),在书记员依法履行职责时,必须确保其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其职业感情和法律权威,才能确保庭审工作的顺利进行,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要求。为此,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惩处力度,以避免侮辱、谩骂书记员行为的发生,捍卫书记员的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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