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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两作者共同创作一部书稿,共40万字,其中甲写作35万字,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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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词&注释】

    业务范围(business scope)、图书市场(book market)、商标注册(trademark registration)、保护作品完整权(right of keeping integrity of a work)、拾金不昧、出版单位(publishing department)、新闻出版局、法定标准、业余时间(off hours)、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

  • [单选题]甲、乙两作者共同创作一部书稿,共40万字,其中甲写作35万字,乙写作5万字。出版社经过选题论证和审稿,同意接受出版,并计划首次印5000册,定价35元。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提出了下列两种付酬方式供作者选择:A.基本稿酬加印数稿酬: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50元,印数稿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支付。B.版税:版税率为6%,按印数结算支付。

  • A.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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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资料:
  • [多选题]2010年1月底,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毫不心动,想方设法归还给了失主,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投给月刊《美善》,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署名为"刘强"。同时,《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未经本社同意,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依法进行追究。"2010年4月中旬,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仅有110行,每行20字。经仔细比对,这篇文章所反映的作品主题、记叙的基本内容和所采用的基本表达形式,均没有变更。文章末尾注明"刘强原作,本报摘编"。美善杂志社将此情况告诉刘强后,双方共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社区文化报社侵权。原告认为:在杂志社已经明确声明禁止"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品等"的情况下,《社区文化报》仍然登载《美善》上的已发表文章,这是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和杂志社的专有出版权;社区文化报社未经作者许可,大量删节作品,侵犯了作者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社区文化报社非法使用作品且不支付报酬,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但报社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关于报刊转载、摘编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规定,没有侵犯作者美善杂志社的权利;至于作者的稿酬,报社将在法定期限内按法定标准支付,现在法定期限未满,故尚未支付,这并不构成侵权。刘强认可社区文化报社关于稿酬的解释,但不接受其他辩解。
  • A. B, D, E, G

  • [多选题]K文化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主营书刊发行业务的企业。该公司为了改善经营状况,自行编纂了一部较系统地介绍S市商业单位的《S市商业大黄页》,拟与出版单位合作出版,以获取较多利润。经人介绍,K文化公司找到了T出版社。双方洽谈后订立合同约定:T出版社负责编辑、校对、印制和总发行工作,并承担60%的生产费用;K文化公司承担40%的生产费用,并以T出版社特约经销店的名义独家批销该书,所得利润双方对半分成。T出版社将该选题补报出版计划后,出版了该书并交K文化公司批销。后来,S市新闻出版局检查图书市场时,发现K文化公司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的业务范围只是零售,而且其销售的图书除《S市商业大黄页》外,还有《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两书的书号相同,出版时间仅相差3个月。原来,K文化公司曾要求与T出版社继续合作,对《S市商业大黄页》作增删调整之后出版《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T出版社虽然认为这样做意义不大,但与对方进一步商谈之后还是达成了协议:T出版社把《S市商业大黄页》的电子排版文件租给K文化公司,收取租型费2万元,并允许K文化公司对书稿排版文件作适当修改调整后,用T出版社的名义出版发行,书号仍用原来的。K文化公司支付2万元后,就自行编辑、印制了《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并在市场上批销。
  • A. A, C

  • [单选题]王某是A出版社编辑,在文学编辑室工作。他喜欢利用业余时间(off hours)绘画,又精通计算机技术。出版社为宣传其形象,推行品牌战略,经社领导商议后决定,在社内外广泛征求“社标”,要求既要反映出版社的名称,又要体现该社的出书范围。出版社还在某专业报纸发布了该社向全社会征集“社标”图样的启事,但未标明其版权归属。出版社社长B找到王某,要他也参与社标的设计。王某马上答应了。几天后,王某设计出了社标图样,与其他参评作品一起参加社里组织的专家评选。经研究,专家一致同意(unanimous consent)王某设计的社标图案中标。出版社包括B在内的社领导也十分满意,决定以此社标图样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局经过审查,最后核准注册了该社标。社标权人登记为王某所在的A出版社。这时,A出版社准备多年的一套系列图书计划推向图书市场,就将社标放在封面的醒目位置上,并进行了大规模的促销活动。这一举动收到了良好的销售效果,王某设计的社标也逐渐为大家所熟知。以后,A出版社出版的每种图书都印上该社标。王某见后,即向出版社领导要求从每次的销售利润中提成一定比例作为自己的报酬,但被社长B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诉诸法院。双方争议的焦点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王某认为自己是该社标的设计人,对社标图案享有著作权;而A出版社认为王某是该社员工,设计社标是领导安排的工作,社标图案属职务作品,著作权应归出版社所有。’2.王某认为自己是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专有权利,A出版社若不满足他的要求,他就有权禁止A出版社继续使用该社标;A出版社则认为社标权为其所有,王某无权干涉出版社对该社标的使用,也无权获得报酬。
  • A.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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