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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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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词&注释】

    不安抗辩权(unsafe right of defense)、解除合同(dissolution of contract)、放弃继承权(renunciation of succession)、高级轿车(advanced car)、担保法司法解释、被继承人(decedent)、挪作他用、继承权的主体、《合同法》、主合同解除(dissolution of the principal contract)

  • [单选题]《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A. A.同时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不安抗辩权D.债务人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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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选题]关于继承权,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A. A.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B.继承权具有可转让性C.继承权是一项财产权D.继承权的取得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前提

  • [单选题]2008年12月,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万元用于设备改造,并约定如挪作他用,银行有权解除合同。乙公司对该贷款提供了担保。2009年2月,甲公司将贷款用于购买高级轿车,银行解除合同。当时银行仅贷出50万元。由于甲公司无力还贷,银行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的担保如何处理()。
  • A. A.因主合同解除(dissolution of the principal contract),乙公司的担保责任也归于消灭B.乙公司负担50万元贷款的担保责任C.乙公司应负担100万元贷款担保责任D.乙公司不负担保责任

  • [单选题]由于第三者的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应由()承担赔偿责任。
  • A. 第三者
    B. 排污单位
    C. 第三者和排污单位共同
    D. 第三者和排污单位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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