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注释】
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责任意识(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人格尊严(human dignity)、政策法规(policies and regulations)、示范作用(demonstration effect)、不承担责任(assume no responsibility for)、执行公务(performance of official business)、科学民主决策(scientific and democratic policy making)、违反纪律(violate discipline)、《公务员法》(civil servants act)
[单选题]在服务行政模式中,行政管理活动以哪种治理方式为主()。
A. 法治
B. 德治
C. 权治
D. 人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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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资料:
[多选题]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的主要特点有()。
A. 科学民主决策(scientific and democratic policy making)
B. 依法行政
C. 民主监督
D. 政令统一
E. 协调整合
[单选题]在政府治理模式走向德治的过程中,治理工具主要表现为()。
A. 法律制度
B. 伦理规范
C. 政策法规
D. 行政法规
[多选题]政府信任关系的价值表现为()。
A. 良好的政府信任关系能够促进合作并提高行政绩效
B. 良好的政府信任关系是政治合法性的来源
C. 良好的政府信任关系是当代法治的基本目标
D. 良好的政府信任关系是确立未来社会治理模式的必要环节
E. 良好的政府信任关系具有示范作用和推动作用
[多选题]行政伦理规范反映了一定社会的()。
A. 伦理关系
B. 法律关系
C. 文化关系
D. 政治关系
E. 经济关系
[单选题]公务员对上级的错误决定可以说“不”2005年1月召开的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人事部部长张柏林就公务员法草案向会议作的说明中提到,公务员“不得对抗上级决定和命令”,否则,将被视为违反纪律(violate discipline)的行为受到行政处分。公务员法草案的这一规定,当时受到有关专家和媒体广泛质疑,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过程中就引起不同的看法。一些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提出,公务员服从上级命令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纪律,但草案这一规定过于绝对,为防止执行上级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或者命令,而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损失,公务员有权提出纠正意见;对于执行明显违法或者错误的决定和命令,公务员本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以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从2005年4月24日开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再次就《公务员法》(civil servants act)草案进行了审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光宝表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赞成此前相关人士的这一意见,建议增加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performance of official business)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该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4月27日,包括上述提案在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获得通过。阅读案例,回答下列问题:公务员对不道德的组织环境与违背公众的长官意志是否具有敏锐的警觉与判断力,从道德上说,这取决于行政人员具有怎样的()。
A. 管理效率
B. 职业良心
C. 学历水平
D. 管理技能
[单选题]个人的社会价值主要表现为()。
A. 个人通过劳动进行创造和贡献
B. 个人确认自我的存在
C. 个人对自己本身的肯定
D. 个人作为社会人而具有的人格尊严
[多选题]根据道德心理学家的研究,个体道德发展经历的阶段包括()。
A. 前道德阶段
B. 习惯道德阶段
C. 自律道德阶段
D. 无道德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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