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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泽东说:"精通的目的在于应用。"这句名言意在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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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词&注释】

    尊重和保障人权(respect and ensure human rights)、犯罪事实、代表人物(representative)、状况不佳(state not good)、补充协议(supplemental agreement)、中止执行、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顺利进行、法庭调查阶段

  • [单选题]毛泽东说:"精通的目的在于应用。"这句名言意在强调( )。

  • A. 认识是实践发展的动力
    B. 认识对实践具有指导作用
    C. 实践是认识的目的和归宿
    D. 实践是认识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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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习资料:
  • [单选题]名牌进入千家万户,家庭电器化、电脑化和"洋货化"已经成为时尚。但同时人们也发现,这是一个美丽的陷阱,流行是短暂的,掏不完的钱带给消费者的是新的遗憾,聪明的消费者渐渐醒悟:买家电还是要量力而行。   以下哪项如果为真,最能怀疑和动摇上述看法?
  • A. 家电价格不断下调,用旧过时的家电只需支付很少的价格补差就可以更新换代
    B. 购买时尚的家电,就要求装修相配合,财力的消耗提醒我们注意自己的家底
    C. 30%购买豪华家电的居民经济能力并不具备,但从众心理促使他们紧跟消费浪潮
    D. 投资电脑能获得知识、技能的回报,带给消费者的是比遗憾更多的成功和自信

  • [单选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 A. 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之一
    B.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C.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D. 行政机关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电子数据,在刑事诉讼中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 [多选题]洋务运动又称自强运动,是清朝政府内的洋务派在全国各地掀起的"师夷长技以自强"的改良运动,主要代表人物有( )。
  • A. 林则徐
    B. 曾国藩
    C. 张之洞
    D. 康有为

  • [多选题]如果父母的血型都是A型,子女不会出现的血型是( )。
  • A. A型
    B. B型
    C. AB型
    D. O型

  • [单选题]获得驾照必须通过理论考试与路考,同一批学员中有70%通过了理论考试,80%的学员通过了路考。若有10%的人两项均未通过,则驾照考试的总淘汰率为( )。
  • A. 60%
    B. 50%
    C. 40%
    D. 30%

  • [多选题]根据所给案例,回答后面的问题。   潘某经朋友侯某介绍认识李某,潘某答应借给李某10万元钱,由李某向潘某出具借条写明"今借潘某人民币十万元整,利息一分",落款为李某。应潘某要求,侯某出具字据,上书"如果李某不归还潘某借款,由本人负责。"落款为侯某。潘某在给李某钱时预先收取了第一年的利息1万元,李某实际只拿到9万元。一年期满后,潘某要求李某支付第二年的利息,李某手头较紧,希望潘某宽限时间,潘某感到李某经济状况不佳,遂要求李某尽快归还10万元,经过半年8次催要,李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还款,于是潘某将李某诉告法院,要求李某返还10万元欠款,并按年率10%支付利息。   案件开庭后,李某在法庭调查阶段表示自己书写的借条金额10万元不真实,被潘某扣了1万元利息实际只借得9万元,自己做生意已经全部赔光,无钱归还。另外借条上的"利息一分"指的是"一分钱"现在自己只欠潘某一分钱利息。另潘某的诉讼代理人在庭外调查发现李某在庭审开始前3天将自己一块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现李某名下并无财产。   问题:   (1)如果潘某在起诉前就已经知道李某没有财产,可否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归还欠款?为什么?   (2)潘某是否有权预先收取李某1万元利息?为什么?   (3)如果你是本案法官,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还是一分钱来判定?为什么?   (4)潘某是否有权干涉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为什么?
  • A. (1)潘某不能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①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③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这是关于先诉抗辩权的规定。本案中,侯某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本案中的借款合同尚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property of debtors)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而且也没有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的情形。所以,潘某不能直接找侯某承担责任。 (2)潘某无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因此,潘某无权预先收取李某一万元利息。 (3)借条中的利息约定应按年利10%来判定。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按照交易习惯"利息一分"指的是年利率10%。 (4)潘某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李某对秦某的赠与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匕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本案中李某将其仅有的价值5万元的手表公证赠与其女友秦某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潘某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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