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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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多选题]人大代表在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
A. 错
2. [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哪些法律?( )
A.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C.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D.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
3. [多选题]根据所给案例,回答后面的问题。 小黄是某基层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某日庭审中,原告张三诉称,因生意上资金周转不畅,向被告李四借款30万元,并将汽车质押给被告。后被告私自将汽车卖给不知情的王五,并完成汽车交付。张三主张李四与王五的买卖合同无效。被告李四称自己是汽车的所有人,其与王五的买卖合同有效。庭审辩论期间张三以小黄与李四是同乡为由申请小黄回避。法院决定小黄不予回避。 问题: (1)法院对书记员小黄不予回避的决定是否合法? (2)李四能否以自己享有所有权为抗辩事由? (3)在宣判阶段,小黄的主要工作是什么?
A. (1)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小黄与李四是同乡,不是法定回避理由。故法院对小黄不予回避的决定合法。
(2)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李四为质押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其私自将汽车卖给王五的行为,侵害了所有权人的权益。故李四不能以自己享有所有权为抗辩事由。
(3)民事案件中,在宣判阶段,书记员的主要工作如下:①裁判书定稿后,注明份数,及时交付印刷。②印刷完毕,经审判员校对无误后加盖本法院公章等有关印章。书记员在发送前应再次认真查对,发现差错,应立即改正。同时,书记员还应注意在看判决书中是否载明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对于宣告离婚的判决,查看是否载明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③除当庭宣判以外,书记员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④当庭宣判的,书记员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