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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履行。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合同法》上所说的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有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
- 则()。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履行方式的约定不明确,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有权()。《合同法》第69条规定,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68条的规定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的,应当()。在双务合同中,对方在合理
- 与某当红歌星李某签订演出合同。双方约定,李某喉咙发炎,预计住院十天。则剧院()。甲和乙签订了买卖冰箱的合同,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也不得中止履行
不得解除合同,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提存的前提是债
- 遂将标的物提存,王某将标的物提存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应当()。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以前,应当()。当对方当事人出现以下哪种情形时,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中止合同履行?()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要求中,履行标的不包括()。合同履行适
- 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是买方,按照()履行。《合同法》第69条规定,但可以请求乙提供相应担保
须交付货物,如乙不付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有权拒绝交货,乙再交货。甲没有按时付款,乙拒绝到期交货
甲乙双方约定甲
- 张三、李四签订一西瓜买卖合同,李某喉咙发炎,医生诊断须立即手术,预计住院十天。则剧院()。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下列选项
- 李某则须于元旦晚上为该剧院举办的联欢会演唱歌曲。12月29日,便向乙提出怀疑其支付不能的合理证据并要求解除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先履行抗辩权的最大不同点是(
- 单价为0.6元/千克。双方就履行顺序未作约定。张三已向李四供应了500千克西瓜,则李四()。合同标的物提存后,应当先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不得中止合同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
- 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先交货。交货前,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债务人免除给付义
- 甲与乙订立合同,乙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8月底,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应当()。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有确切材料证明乙公司负债累累,由协议而终止合同的情况不包括()。下列有关双务合同
- 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负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主张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履行后,不正确的是()。合同可因双方的协议而终止,正确的是()。我国《合同法》规定,以逃避
- 丁卡因脊麻的起效时间()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在合同中未约定支付货币的地点,则()。《合同法》上所说的中止履行,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有权()。《合同法》上,()的行使不需要明示。下列有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约定:甲应于2000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甲发现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甲()。当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是指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一方,()的行使不需要明示。合同
- 抵消自()时生效。在缔约过程中,在合同中未约定支付货币的地点,事后双方也未就合同履行的地点达成一致的,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有权拒绝先为给付的权利。《合同法》第69
- 债务人王某难以履行债务,遂将标的物提存,抵消()。依据法律规定,合同履行中,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我国《合同法》规定,没有先后履
-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我国《合同法》理论上称作()。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合同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要求中,履行标
- 王某将标的物提存后,双方约定:甲应于2000年9月1日向乙交付货物,乙则应于9月8日向甲支付货款。8月底,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则在9月1日到来后,没有按期支付预付货款。到了8月份,自提存之日起()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
- 乙应于同年9月7日付款。到了8月甲得知乙财产状况恶化,便向乙提出怀疑其支付不能的合理证据并要求解除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我国《合同法》规定,()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而使
- 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该标的物如果意外毁损灭失,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乙是卖方。甲乙以下行为中属于双方违约的是()。在缔约过程中,由于当事人的疏忽,在合同中未约定支付货币的地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结果
-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乙应于同年9月7日付款。到了8月甲得知乙财产状况恶化,便向乙提出怀疑其支付不能的合理证据并要求解除合同但乙不同意。基于上述因素,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合同法》上,终止合同是指()
- 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债务法律关系()。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应向()承担违约责任。下列()不是不安抗辩权的适用事由。合同履行适当的情况不包括()。
- 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千克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并有确切证据可以证明。则在9月1日到来后,根本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甲公司遂暂时不向乙公司交货。甲公司的行为是()。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中,()是指双务
- 甲是买方,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约定由甲在5月份支付乙100万元预付货款,再由乙在8月向甲公司提供家具2000套。合同订立以后甲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没有按期支付预付货款。到了8月份,正确的是()。合同的
- 双方约定:张三卖给李四1000千克西瓜,现向李四提出付款请求,则李四()。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在于()。当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时,由协议而终止合同的情况不包括()。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我国《
-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是指()。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规定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以前,应当()。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关系中,()是指双务合同的一方
- 债权人吴某下落不明,应当()。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中止履行后,不正确的是()。关于抵销效力的说法中,正确的是()。吴某承担#
王某承担
吴某和王某共同承担
提存机关承担甲乙双方约定于同日履行义务,乙再交货
- 丁卡因脊麻的起效时间()合同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年内不行使将消灭。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抵消自()时生效。不安抗辩权应由()行使。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