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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今各国际私法学者对国际私法概念的理解不同主要在于()对国际私法的性质的理解不同#
对国际私法的法律规范的认识不同#
对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的理解不同#
对国际私法的法律性的认识不同
- 所谓的“适当的、合理的”补偿,包含的含义有()承认给予补偿#
补偿是实行国有化国家财政所能负担的#
各方可协商确定补偿的数额、方式与时间#
补偿是有效的#
-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没有涉及到的事项为()根据海牙《关于禁治产及类似保护处分公约》,也可以是所在地法
宣告可由某被宣告人本国或所在地国行使,但应适用的法律只能是被告人的本国法
管辖权原则上
- 对著作权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主要立法例包括()统一英国境内有关“合同自体法”争论的学者是()适用被请求保护国法律#
适用作品首次发表地国法#
综合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
行为地法说
最密切联系说戴西
斯托雷
莫
- 当代国际私法的新发展包括()国际私法范围的扩大与内容的不断丰富#
国际私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形成#
国际私法趋同化倾向不断加强,比较国际私法迅速发展#
对传统冲突法及其学说改造的深化#
国际私法的国内法典日渐增多#
- 对外国法人,我国以其()为标准确定其国籍法人住所地
法人管理中心所在地
法人主要营业所所在地
法人注册登记地#
- 萨维尼创立的“法律关系本座说”见于他在1849年出版的()《冲突法论》
《现代罗马法体系》#
《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
《法律选择过程批判》
- 联合国通过的涉及国际私法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1950年《关于宣告失踪者的公约》#
1951年《难民地位公约》#
1956年《关于收取在外国的抚养金的公约》#
1965年《关于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
1964年《
- “动产继承适用被断承人住所地法”,这条冲突规范中的“住所地”在国际私法上()范围
准据法
指定原因
连结点#
- 中国1992年《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以及船舶抵押权都应适用船旗国法,适用()船东营业所地法
船旗国法
原船舶登记国法#
抵押权人属人法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设立船舶抵押权
- 我国对外国法人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认许采用()特别认许程序#
概括认许程序
一般认许程序
分别认许程序
- 我国对涉外继承所采取的制度是()。法律规避制度与公共秩序保留制度虽然有一定的相近之处,但它们之间的区别也是明显的,表现在()不论动产与不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适用继承人住所地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
- 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包括()国内成文立法#
国内司法判例#
国际条约#
国际惯例#
- 最早提出在契约关系中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的学者是()达让特莱
巴托鲁斯
杜摩兰#
库克
- 一国法人到外国进行经济活动,须经外国认许。各国采用的认许制度有()国际私法规定国民待遇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法律地位平等。特别认许制#
一般认许制#
相互认许制#
分别认许制#外国人与本国人#
外国人与外国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