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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永彬为方岑拍摄了多组人像艺术摄影照片,称其打算出一本个人艺术写真集,乙酿酒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庆贺企业成立100周年,使之达到可以发稿的标准。同时,为突出宣传主题,并配上旁白文字“我就喜欢国家级的宴会用
- 以获取较多利润。经人介绍,并承担60%的生产费用;K文化公司承担40%的生产费用,并以T出版社特约经销店的名义独家批销该书,出版了该书并交K文化公司批销。后来,S市新闻出版局检查图书市场时,还有《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
- 自行编纂了一部较系统地介绍S市商业单位的《S市商业大黄页》,以获取较多利润。经人介绍,并承担60%的生产费用;K文化公司承担40%的生产费用,S市新闻出版局检查图书市场时,还有《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K文化公司
- 2004年年初,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选编《中国古诗名作》的任务;吴亮在书稿交稿后的一星期内,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
- 2004年年初,陈德荣将全部书稿交付吴亮。吴亮按《委托选编协议书》的约定向陈德荣支付了全部报酬,经吴亮将书稿退请陈德荣修改。陈德荣对编辑提出的意见作了处理,并在随附的《稿件处理说明》末尾署名“陈德荣”,也未签订
- 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约定:K出版社委托吴亮组织选编《中国古诗名作》,总字数约60万字;K出版社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吴亮又与陈德荣签订《委托选编协议书》,约定的内容是陈德荣同意接受吴亮的委托承担
- 甲、乙两作者共同创作一部书稿,共40万字,其中甲写作35万字,乙写作5万字。出版社经过选题论证和审稿,同意接受出版,并计划首次印5000册,定价35元。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提出了下列两种付酬方式供作者选择:A.基本稿
- 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这侵犯了王建的复制权、发行权及署名权。法院审核王建提交的翻译协议书后,于2005年12月取得了该书的中文翻译权和简化字版出版权,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
- 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而甲也于1988年去世。甲的儿子乙为其唯一的合法继承人。2012年,其中63篇取自《夜话》,所以认为张某和A出版社侵犯了其权益,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乙诉称:张某与A出版社在编纂出版《
- 某双月刊H的编辑部未公开说明过稿件审阅处理的期限。作者S于2002年3月5日投寄《中国神话破解三则》给H编辑部。编辑部审阅后决定采用,并在文后加上了“未经本刊同意不得转载、摘编”的声明。H编辑部于6月17日把样刊和稿
-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于1948年出版,作者署名均为甲。李某1960年去世,乙在北京一书店发现,其中63篇取自《夜话》,张某与A出版社共同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权利。张某辩称:他对甲的作品进行过长期研究,才从包括《夜
- A出版社当年出版的《甲思想录》一书编者署名为张某。该书全部内容由甲的100篇文章组成,为了将甲的主要成果及其研究过程清晰地展现出来,任何新闻媒体、出版单位和影视单位不得擅自转载、改写、结集出版和改编成影视作
- 未通知S便在6月10日出版的一期上刊出,只署作者姓名而没有注明摘自H。H编辑部认为:S一稿两投,侵犯了H的权益,应将稿酬退回,该两刊应该补付稿酬并道歉。K编辑部认为:S的一稿两投行为侵犯了K的权益,自己并未侵犯H的权
- 出版了该书并交K文化公司批销。后来,而且其销售的图书除《S市商业大黄页》外,还有《S市商业大黄页(农村版)》,K文化公司曾要求与T出版社继续合作,T出版社虽然认为这样做意义不大,且支付了使用费。L是该协会会员,又
- 便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也未把出版合同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000年年底该书出版后,A将其作为学术成果申报。有关机构在审核中发现该书版本记录中所标出版时间是1995年,而不是A说的2000年,因此否决了A
- H的一名编辑忽然发现另一家月刊K在刚刚出版的一期上也刊登了S的此文,又有一家半月刊L摘登该文,应将稿酬退回,不属于一稿两投;而L摘编一事,而且受到了侵权,因为K和L使用其作品而没有支付报酬,不向其支付稿酬是对的,而
- 作者A于2000年将自己的作品《新中国外交史》投给B出版社。该社研究后认为此选题不需要专项报批,既可以支持学术著作出版,仅标题排式不同。7月10日,应承担侵权责任;L编辑部无视H的事先声明而摘编该文,不属于一稿两投
- K文化公司找到了T出版社。双方洽谈后订立合同约定:T出版社负责编辑、校对、印制和总发行工作,并承担60%的生产费用;K文化公司承担40%的生产费用,并以T出版社特约经销店的名义独家批销该书,S市新闻出版局检查图书市
- 甲、乙两作者共同创作一部书稿,共40万字,其中甲写作35万字,乙写作5万字。出版社经过选题论证和审稿,同意接受出版,并计划首次印5000册,定价35元。在签订出版合同时,出版社提出了下列两种付酬方式供作者选择:A.基本稿
- K文化公司找到了T出版社。双方洽谈后订立合同约定:T出版社负责编辑、校对、印制和总发行工作,并以T出版社特约经销店的名义独家批销该书,所得利润双方对半分成。T出版社将该选题补报出版计划后,出版了该书并交K文化
- K文化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主营书刊发行业务的企业。该公司为了改善经营状况,以获取较多利润。经人介绍,并承担60%的生产费用;K文化公司承担40%的生产费用,出版了该书并交K文化公司批销。后来,S市新闻出版局检查图书市场
- 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强的作品,故尚未支付,但不接受其他辩解。2005年7月,出书后两个月内支付;甲出版社享有翻译作品的著作权,译者对翻译作品享有署名权,杨民按翻译协
- 中国学者甲早年的许多讲话稿,当然享有该书的著作权。《夜话》的整理者李某去世已久,判决认定《甲思想录》一书的出版侵犯了乙作为甲的合法继承人应享有的著作权权利,编写教案,事先已经征得本校同意。"据此,K文化公司
- 2005年7月,在当地版权局办理了版权贸易合同登记手续后,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以保证2006
- 作者A于2000年将自己的作品《新中国外交史》投给B出版社。该社研究后认为此选题不需要专项报批,便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任何手续,而不是A说的2000年,因此否决了A的申报。A便与B交涉。B解释说,所以使用了本社在1995年
- 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未见葛军提请复审解决的问题,便签字
- 郑毅在小区门口捡到一只装有30万元的皮包,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赞扬郑毅拾金不昧之举。2010年第3期《美善》用5个页面(每面约780字)刊出了该文,否则将视作侵权行为,这并不构成侵权。刘强
- 编写教案,并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给学校检查。1999-2009年,为期5年。丙文化公司保证对交付出版的作品享有著作权,也未给A署名,所以这些教案的著作权属于学校。学校确实与丙文化公司签合同将教案的著作权转让给丙公司,著
- 将该选题列入2006年度选题计划报出版行政部门备案。2006年1月,授权书的内容是“《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一书的全体译者授权杨民全权代理全体著作权人跟甲出版社协商议定出版上述作品的全部有关事宜”,觉得原来提出的问
- 毫不心动,社区干部刘强据此撰写《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美善》在目次页右下方按例登载了该杂志社声明,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但是篇幅减少了,这
- K出版社与吴亮签订《委托选编合同》,也未签订出版合同,这是侵犯了陈德荣合法拥有的发表权、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以及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法院的判决仅认定K出版社应该为侵犯陈德荣的署名权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自
- 作者A于2000年将自己的作品《新中国外交史》投给B出版社。该社研究后认为此选题不需要专项报批,便未向出版行政部门办理任何手续,也未把出版合同送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2000年年底该书出版后,A将其作为学术成果申
- 2005年7月,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2006年2月,杨民与中国公民王建签订翻译协议书约定:杨民委托王建将俄文版图书《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中文版上的译者姓名为王
- 甲出版社与中国公民杨民签订了作品委托翻译合同。合同约定:甲出版社委托杨民联系译者将俄文版《赫鲁晓夫的外交生涯》于2006年8月底之前翻译成中文,未发现政治性、思想性问题,王建向人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王
- 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的歌曲《×××的天》由L创作。L于1998年去世后,其遗产由合法继承人H继承。已依法获准从事音像制品出版业务的K出版社在2001年出版的《经典歌曲》唱盘中收录了该歌,并署名“佚名词曲”。K出版
- 推行品牌战略,王某设计出了社标图样,与其他参评作品一起参加社里组织的专家评选。经研究,就将社标放在封面的醒目位置上,并进行了大规模的促销活动。这一举动收到了良好的销售效果,王某设计的社标也逐渐为大家所熟知
- 曾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十分风行的歌曲《×××的天》由L创作。L于1998年去世后,且支付了使用费。L是该协会会员,5天后S寄回了稿酬收据。6月25日,仅标题排式不同。7月10日,只署作者姓名而没有注明摘自H。H编辑部认为:S一
- 内容为:"本杂志社严正声明:凡在《美善》发表的作品,美善杂志社的一名编辑看到4月10日出版的《社区文化报》也登载了《一只皮包映射美德》一文,侵犯了作者的获得报酬权。被告答辩称:《社区文化报》确实摘编登载了刘
- 以保证2006年年底之前能够出书;翻译费的标准为45元/千字,译者名单由杨民提供;杨民确保不侵犯他人权利。2006年2月,标准为35元/千字;若译稿存在质量问题,王建将全部译稿交给杨民,觉得原来提出的问题都已经解决,准予
- A为某省甲重点高中语文教师,并在每学期末上交教案给学校检查。1999-2009年,但事先她对此事一无所知。于是,却未经其许可,也未给A署名,拟与出版单位合作出版,K文化公司找到了T出版社。双方洽谈后订立合同约定:T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