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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垃圾接收证明是指船方供()监督检查垃圾去向的证明,接收单位接收垃圾完毕后必须向船方开具的证明。总吨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有当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15ppm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从事船舶污
- 船舶()是指船上厕所和便池的粪便水、医务室的排水等。()标记的容器用于接收除塑料和食品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垃圾。船舶产生的()物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后可以向内河水体排放。生活污水红色
绿色
蓝色#生活污水#
食
- 船舶均应配有标准排放接头,标准排放接头应装配在含油舱底水的()上。在对油水分离器监督执法监测中,若油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为保证水样能准确反映船舶污染情况,应分阶段取平行双样(同一船舶的两个水样),每个样
- 在三峡库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均应制定()。按有关规定,()应当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对于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船舶,在进行《油类记录簿》记载时应同时使用()文
- 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的船舶应设置(),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船舶垃圾管理的要求及处罚的规定。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内河船舶污油水(污油)舱均应装设()。告示牌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
- 在长江水系干线超过()总吨的船舶,在进行散装持久性油类的装卸作业时,需布设围油栏。按有关规定,()应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禁止船员和乘客向江中抛弃垃圾。内河船舶污油水(污油
- 以下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标准中,正确的有()。生化需氧量不大于50mg/l#
化学需氧量不大于50mg/l
悬浮物不大于150mg/l#
大肠菌群不大于1000个/100ml
- 油水分离设备处理水的排放应能()控制。()标记的容器用于接收除塑料和食品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垃圾。按有关规定,()应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禁止船员和乘客向江中抛弃垃圾。油水分
- 装有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应设置(),用于贮存污油。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需记入《油类记录簿》的作业有()。污油舱(柜)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配备足够
- 《船舶垃圾记录簿》的核发应由()批准。部门负责人
- 机舱舱底防油污系统一般由()、吸口、油污水驳运泵、()、()、污油柜、()、阀门、管路及油分浓度报警器等组成。污水井;油水分离器专用泵;油污水舱;油水分离装置
- 聚结分离法是利用天然或人造合成纤维制成的多孔性聚结元件(又称粗粒化元件)作(),油污水通过聚结元件时,()被聚结成(),脱离介质表面上浮与水分离。含油舱底水应由配套泵泵入油水分离设备中。其配套泵的容量一
- 过滤法主要用于去除污水中的()、()及其它悬浮杂质。油污水通过多孔性介质层(即滤料层)时,油滴及其它悬浮物被截留在孔隙中或介质表面上,水从孔隙中流过,从而达到()的目的。对按规定不需要配备《垃圾记录簿》
- 重力分离法是利用()的重度差,在重力场的作用下,经过一定时间,使油污水中的油水分离的方法,用于分离易于()。重力分离法分为()和()两类。()标记的容器用于接收除塑料和食品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垃圾。油和水;上
- 船舶应当配备()、()、()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以满足航行过程贮存船舶垃圾的需要。按有关规定,()应当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按有关规定,()须备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船舶垃圾
- 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的(),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污油水(污油)舱与用于装载饮用水或锅炉水的清水舱之间应设有()。按有关规定,()均须备有海事管理机构批
- 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和()相适应的污染物接收或者处理能力,满足到港船舶的需要。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收或者处理能力的情况向()备案。污油水(污油)舱与用于装载饮用水或锅炉水的清水舱之间应设有()
- 在长江海事局辖区使用任何消油剂、吸收剂等产品必须经()的同意。按有关规定,()应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的管理,禁止船员和乘客向江中抛弃垃圾。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危险品船
客船(含旅游船
- 消油剂、吸收剂产品必须由经过认可的检验单位进行检验,并取得中国海事局颁发的()。禁止使用没有取得()和()的消油剂产品。含油舱底水应由配套泵泵入油水分离设备中。其配套泵的容量一般等于或小于分离器容器量,
- 在三峡库区内禁止船舶排放垃圾进入水域或使用()处理垃圾,在库区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设施,均应根据有关具体规定指定船舶垃圾交付方案,确定船舶垃圾()。船舶垃圾交付方案应写入()备查。对按规定不需要
- 航行于我国管辖水域的船舶必须停止使用(),推广使用降解速度快、环保卫生指标合格的()。()标记的容器用于接收食品废弃物(包括被这种废弃物污染过的物品)。内河船舶污油水(污油)舱均应装设()。发泡餐具;
-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至少配备()公告牌,置于()。()标记的容器用于接收除塑料和食品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垃圾。对按规定不需要配备《垃圾记录簿》的内河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于()中,以备海事管理机构
- 船公司应为()、()和()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员,负责船上()的管理工作,禁止船员和旅客向江中抛弃垃圾。客船(含旅游船);客货船;渡船;环境卫生
- 油水分离器出水取样结束后,应详细填写(),并在船方的()做好记载,注明取样时间、取样人,加盖监测站取样化验专用章,以避免()。()标记的容器用于接收除塑料和食品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垃圾。按有关规定,()应当持有
- 在取样前应对()进行检查,特别是(),详细查验船舶(),将船舶名称、船舶种类、功率、总吨、有无油水分离器及其型号、能否正常运转等情况记入取样记录。船舶主柴油机总功率等于或大于22KW(30马力)但小于220KW的内
- 应用()的墨水进行填写油类记录,并在完成最后一项记录后在保存()年。污油水(污油)舱与用于装载饮用水或锅炉水的清水舱之间应设有()。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擦不掉;3水密舱
- 如果在油类记录填写时出现错误,应用()将其划去,并使原来的字迹依然(),错误的填写应予以(),并在其下方进行改正。一条直线;清晰可辨;签字
- 有关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的排放,由于()而造成的油类外溢、货油装卸、航行中货物记录的内部传输、货油船的压载和()等记录均要求记入油类记录簿。船体损坏或裂缝;清洗
- 船舶油类记录簿已灭失、遗失、污损不能再使用而申请核发油类记录簿的,申请人应(),说明原因,经()予以补发。内河船舶污油水(污油)舱均应装设()。提交书面报告;审核后空气管#
测量管#
液位计
油分浓度报警
- 400总吨及其以上的非油驳,其辅助功率在400千瓦及其以上的,应配备()。总长12米或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配备()张以上的硬塑质垃圾公告牌,置于餐厅及人员进出频繁的船舶出入口。船上油污应急计划副本1
2#
3
- 油类记录簿的核发由()机构负责(国际航行船舶由长江海事局负责)。对按规定不需要配备《垃圾记录簿》的内河船舶,有关垃圾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于()中,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船籍港海事管理《航行日志》#
《轮机
- 污油舱(柜)的设计和布置应便于()。按有关规定,()应当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污应急计划》。清洗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轮#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轮#
150总吨及以上油驳的拖驳船队#
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驳
- 污油水(污油)舱均应装设(),污油水(污油)舱均应装设()。空气管和测量管;空气管和液位计
- 污油水(污油)管不应通过清水舱。如果不可避免,应设有(),且在清水舱内不应有()。在对油水分离器监督执法监测中,若油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为保证水样能准确反映船舶污染情况,应分阶段取平行双样(同一船舶的两
- 油水分离设备的处理水排出口应位于()以上。若排出口位于()以下,应设置()或可闭式防浪阀。处理水排出口应尽可能远离()。()标记的容器用于接收除塑料和食品废弃物以外的其它垃圾。需记入《油类记录簿》的作
- 油水分离设备和污油舱(柜)均应设有吸入管路,吸入管路应尽可能短,且不应()。兼作他用
- 装有油水分离设备的船舶,应当有该设备()。总长12米或以上,但不满400总吨的船舶应配备()张以上的硬塑质垃圾公告牌,置于餐厅及人员进出频繁的船舶出入口。对于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的船舶,在进行《油类记录簿
- 总吨在()及以上的船舶应装有排出物的含油量超过()时能发出报警并自动停止含油物排放的装置。10000;15毫克/升
- 若港口设有污油水接收设备,根据设备的接收能力并经验船部门同意,到港船舶可设置污油水舱(柜),免装()。油水分离设备
- 围油栏按浮沉特性一般分为()。()标记的容器用于接收食品废弃物(包括被这种废弃物污染过的物品)。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船舶清舱作业活动的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应当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船上油